作者: yata (要看見自己擁有的!!) 看板: P_yata
標題: [轉錄]◇ 飲食疾患的診斷標準
時間: Sat Feb 24 19:45:16 2007

※ 本文轉錄自 [yata] 信箱

作者: yata.bbs@ptt.cc (yata.bbs@ptt.cc)
標題: ◇ 飲食疾患的診斷標準
時間: Thu Feb 22 03:36:47 2007

作者: ahder () 看板: eat-disorder
標題: 飲食疾患的診斷標準
時間: Sat Aug 13 01:48:47 2005


【診斷標準】

依據第四版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IV)

◆厭食症Anorexia Nervosa:

A.拒絕維持體重於就其年齡和身高所應有的最低正常體重水準或以上
(如體重下降導致低於預期體重85%以下)。BMI < 17.5 Kg/m2

B.縱使已經體重過輕,仍強烈害怕體重增加或變肥胖。

C.對自己的體重、身材之經驗方式有障礙、體重、身材對自我評價有不當的影響,
或否認目前過低體重的嚴重性。

D.在初經已經開始的女性病人發生無月經症,意即至少連續三次月經週期無月經。

厭食症再以有無在吃後規律地從事暴食或掏空行為(意即自我誘導的嘔吐或不當
使用瀉劑、利尿劑或灌腸)而細分為

a.禁食型(Restricting type)

b.暴食/掏空型(Binge-Eating/Purging type)。


◆暴食症Bulimia Nervosa

A.重複發生暴食發作,一次暴食發作同時具備下述兩項特徵:
1.在一段獨立時間內(如任何兩小時內),吃下的食物量「絕對」多於大多數人
在類似時間類似情境下所能吃的食物量.

2.在此發作之時,感覺缺乏對吃食行為的自我控制
(如無法停止吃,無法控制吃什麼吃多少)

B.一再出現不當的補償行為以避免體重增加
(如自誘的嘔吐、不當使用瀉劑、利尿劑、灌腸、其他藥物、禁食、過度運動)。

C.平均看來,暴食及不當的補償行為同時發生的頻律,每週至少兩次共達三個月以上
(有的患者甚至長達2-10年)

D.自我評價受身材及體重所不當影響。

暴食症也以有無在暴食後以清除法當補償行為而細分為
a.掏空型(Purging type),佔暴食症的大多數.
b.非掏空型(Non-purging type)。

◆厭食症與暴食症之辨別:

1.暴食症者可以維持體重在正常標準之上,較其他大吃而體重正常的人要過重.
厭食症者體重顯著下降且對自己身材的纖瘦沒有感覺.

2.暴食症者的體重每週可能上下2-20kg

3.暴食症者較喜歡甜食而厭食症者則否.

4.暴食症者可維持社交互動但和人較有距離,對其大吃及清除的行為保密,完美主義者,
低自尊,焦慮,憂鬱,1/4有自殺過,否認其症狀及治療的需要性,故實際上更難察覺


另有一些飲食疾患不完全符合以上任一特定飲食疾患診斷準則者,另稱為「其他未註明
之飲食疾患」(Eating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如:

1.女性病人符合一切厭食症的診斷標準則,但有規則的月經。
2.符合一切心因性厭食症的診斷準則,除了此人雖已顯著降低體重但仍在正常範圍內。
3.符合一切暴食症之診斷準則,除了暴食及不當補償行為的頻率少於每週兩次或總時期
少於三個月。
4.正常體重者規律地在吃了少量食物後使用不當的補償行為。
5.一再將大量食物咀嚼後吐掉而不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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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yata.Dorm-F2.NCTU.edu.tw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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